新疆地震局积极落实
自治区城乡重要建(构)筑物
抗震防灾工程工作会议精神
7月5日,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在乌鲁木齐市召开自治区城乡重要建(构)筑物抗震防灾工程工作会议,自治区党委副书记、自治区主席努尔.白克力出席会议并讲话,自治区党委常委努尔兰.阿不都满金、自治区副主席靳诺出席会议。会议由自治区党委副书记、自治区常务副主席杨刚主持。各地、州、市、县主要领导及各地、州、市建设、财政、教育、民政等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。新疆地震局党组成员、副局长宋和平,各地、州、市地震局负责人参加了会议。
会议决定,在全疆范围内实施城乡重要建(构)筑物抗震防灾工程,力争用3--5年的时间,全面完成新疆城乡抗震防灾工程,进一步提高新疆城乡抗震防灾综合能力。
会议强调,各级政府要在排查鉴定的基础上,对地震高发区不符合现行抗震设防标准的学校、医院等公共建筑物和供水、供热等市政设施实施抗震加固改造。同时,各地要加大力度,增加投入,确保两年内完成剩余83万户农村抗震安居房建设任务。对于已经新建抗震安居农户的危旧住房,要立即停止使用,坚决拆除。
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城乡重要建(构)筑物工程工作会议精神,7月7日,新疆地震局向全疆各地、州、市地震局印发《关于做好自治区城乡重要建(构)筑物抗震防灾工程工作的通知》(新震办发[2008]38号)。要求各级地震部门充分认识实施城乡重要建(构)筑物抗震防灾工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,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;积极参与重要建(构)筑物抗震排查和加固改造全过程,配合建设等部门制定实施方案,提出具体要求,主动提供相关资料;全面了解当地城乡重要建(构)筑物抗震设防的基本现状,建立重要建(构)筑物工程档案,并把有关信息录入当地地震应急数据库,提高自治区应急信息动态管理水平;以实施城乡重要建(构)筑物抗震防灾工程为契机,加强防震减灾宣传,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,积极开展应急演练,推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,按照《防震减灾法》和《地震安全性评价条例》,严格执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,对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新建、扩建、改建工程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。
[办公室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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